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六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