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五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五条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