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四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