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