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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略) 2. 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略) 3. 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略) 4.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略) 5. 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略) 6.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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