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