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