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