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