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