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