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