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