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记录表至少应保存5年。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