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3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