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