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