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