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申请疫苗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依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申请疫苗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依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