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十九条 疫苗批签发应当逐批进行资料审核和抽样检验,其他生物制品批签发可以采取资料审核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资料审核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对不… 第二十条 资料审核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应当按照注册标准进行全部项目检验,至少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批签发合格后,方可进行部分项目检验: 第二十二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工作。批签发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现场核实、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批签发工作时限。 第二十三条 批签发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原因,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批签发工作的,应当将批签发延期的时限、理由及预期恢复的时间书面通知批签发申请人。确… 第二十四条 批签发机构在保证资料审核和样品检验等技术审查工作独立性的前提下,可就批签发过程中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与批签发申请人进行沟通核实。核实工作可通过电话沟通、书面通知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签发机构应当通报批签发申请人所在地和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现场检查建议,并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批签发机构通报和现场检查建议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物制品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通知批签发机构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产品不予批签发或者暂停批签发。 第二十八条 批签发申请人申请撤回批签发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签发机构同意后方可撤回;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签发申请撤回情况。批签发… 第二十九条 批签发机构根据资料审核、样品检验或者现场检查等结果作出批签发结论。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加盖批签发专用章,发给批签发申请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签发,向批签发申请人出具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并抄送批签发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进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不予批签发或者撤回批签发的生物制品,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批签发申请人销毁。不予批签发或者撤回批签发的进口生物制品由口岸所在… 第三十二条 在批签发工作中发现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涉及已上市流通批次的,批签发机构应当立即通报批签发申请人所在地和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第三十三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对批签发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由中检院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