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签发,向批签发申请人出具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并抄送批签发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进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样品检验不合格的;
现场核实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的;
现场检查发现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且存在严重缺陷的;
现场检查发现产品存在系统性、重大质量风险的;
批签发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资料的;
经综合评估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