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签发,向批签发申请人出具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并抄送批签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样品检验不合格的;

现场检查发现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存在严重缺陷的;

现场检查发现产品存在系统性质量风险的;

批签发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资料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