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二十八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二十八条 批签发机构根据资料审核、样品检验或者现场检查等结果作出批签发结论。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加盖批签发专用章,发给批签发申请人。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应当出具该批产品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