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批签发生物制品,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药品生产企业补交有关检验记录等资料后按规定予以批签发。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