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