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审查、检验与签发 第十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审查、检验与签发 第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品种审查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及理由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