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审查、检验与签发 第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检验与签发 第十三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工作,并向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