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