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