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