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七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