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