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垃圾焚烧厂5日内多次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合并开展现场调查,分别收集每个违法行为的证据,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