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持续数日的,按照其违法的日数依法分别处罚;不同焚烧炉分别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依法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