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二、 主要内容

(一) 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国家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 (二) 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 (三) 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国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 (四) 环境污染防治。 将跨国界水体污染防治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五) 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三、 配套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二) 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 (三) 推进省以下改革。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 (四) 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