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