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审理下列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