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审理下列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