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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生态环境部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态环境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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