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认为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不予公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