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9年) 3.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9年) 3.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1) 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 裁量权运行的监督和考评 (十四) 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政府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 备案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裁量规则和基准制发或变更后15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十六) 适用监督。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考评以及对督办案件的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裁量规则和基准适用的指导;发现裁量规则和基准设定明… 六、 《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部分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参考基准及计算方法(略,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