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七节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七节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七节 信息公开 第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信息: 第六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十四条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第六十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