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