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或者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载明听证的情况;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