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获取的监测(检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将采样情况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记录采样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监测(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后,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