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

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组织监测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