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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中“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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