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一章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