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实施下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

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

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

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

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