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启动案件办理程序;
委托鉴定评估,开展索赔磋商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
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其他相关工作。
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启动案件办理程序;
委托鉴定评估,开展索赔磋商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
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