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启动案件办理程序;

委托鉴定评估,开展索赔磋商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

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