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