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四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第五条 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职责是: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批准,组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